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