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机制,采集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