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借、转让、出租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吊销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