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