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