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使用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所捕捉的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生产、使用实验动物需要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