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