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照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