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被审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隐瞒或者捏造、歪曲事实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