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被审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或者捏造、歪曲事实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