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