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