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其他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采纳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其他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可以进行后续审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