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该裁决为最终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