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第(三)、(四)、(五)、(六)项范围的涉辐单位未实施退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实施退役,费用由涉辐单位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