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