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和公布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