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