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有关单位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