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