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