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一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