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