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