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