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投资者在投资区内向管委会申办企业的,应当向投资区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项目须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职能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