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投资者在投资区投资需要用地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由管委会统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投资区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投资者在投资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