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治区积极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