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校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现代教育管理能力。高等学校副校长应当具有与分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专长。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