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