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

(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撤销、注销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因记满十二分被停止使用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的;

(五)单位多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拒不接受处理并且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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