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拍照留存证据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的,应当立即报警。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