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及时将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施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