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行人、驾驶人携带宠物上路的,应当妥善看管,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因看管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携带人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