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