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单位、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涉及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上所登记内容的,还应当重新核发行驶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