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