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有效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