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挪用森林消防设施的、堵塞防火通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