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五条已废止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二)与开展人才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三)不少于三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人才中介机构章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人才中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二个以上(含二个)人才中介机构任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