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在五日内将协商情况告知主管机关。具体问题得到解决,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