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济南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