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或者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违反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