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质量投诉,查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