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