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三)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国防设施;(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五)信守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