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自主选择服务类型或者服务项目;(二)了解服务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三)因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获得相应的赔偿;(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