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职责:

(一)负责全州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有关老龄事业的法律法规,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老龄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