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