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