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应当优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必须履行护理、照料责任。赡养人护理确有困难而请人代为护理时,所需费用应当由赡养人负担。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