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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公益事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资、筹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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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