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住房援助。

拆迁安置老年人居住的自有产权房时,有关部门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给予照顾。

有关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产权房过户手续时,应当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或者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